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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
| 2008-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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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通辽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业人才,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
一、 引进人才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引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的人才。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三)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确保多形式、多渠道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对象 (一)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支柱产业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以及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 (二)原则上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入选人员。 (四)我市博士后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五)我市专业性较强公务员职位和辅助性公务员职位所需人员。 (六)我市需要的其他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三、引进人才的方式和评价 (一)引进人才的方式 1、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2、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的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经自治区批准,参照公务员考录办法公开招聘或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3、通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为用人单位提供项目预测、产品研发、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4、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商定的其他引进方式。 (二)引进人才的评价。用人单位要以一定的方式自行对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考核或测评,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机构协助考核测评。 凡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旗、市两级人事部门审核,为其办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引进人才工作证》,并凭此证享受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工作证》由旗县以上人事部门负责颁发。
四、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享受下列政策 1、市编制委员会每年调剂一定数额的专项人才编制,用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中引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才,可不受编制数额限制。 2、引进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单位原有岗位数额和本人原有任职资格限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其中,事业单位所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人事行政部门单独予以核定。 (二)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主引进各类人才,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对引进的高级人才或自带资金、技术来我市兴办事业的高级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三)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系农村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城市户口。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可就近选择窗口学校入学。引进的人才要求为其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妥善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 (四)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解决。
五、市政府每年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所需经费从本级人才基金中列支。
六、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本规定。对不按照本规定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上述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按《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协商办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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